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從動態方面講,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從靜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2.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3)準立法性。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
的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分類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三、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2)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
(3)行政立法公開發布。
2.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長簽署(包括正副職行政首長)
(3)公開發布,包括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載,或者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場所或行政辦公場所張貼,或者通過當地廣播、電視等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