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1.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指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與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復議參與人之間,為了解決行政爭議,依據行政復議法律規范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特點。
(1)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由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生的諸多法律關系構成的統一體。
(2)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中,行政復議機關始終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導地位。這一點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與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最重要的區別。
(3)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一種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它的程序性特點比較明顯。
(4)復議當事人在行政復議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雙方的復議權利和復議義務并不對等。
二、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主體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行政復議中享有復議權利和承擔復議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和其他參與人。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和復議代理人。行政復議的其他參與人是指除上述復議參加人以外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
三、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內容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復議權利和復議義務,以及引起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法律事實,但核心部分是復議權利和復議義務。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由行政復議法律規范予以確認并加以保護的。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享有的復議權利和承擔的復議義務也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行使行政復議權的機關享有受理權、收集證據權、審理權、裁決權等。行政復議機關的義務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行政復議中,第三人的地位相當于申請人,享有同申請人相同的復議權利,履行相同的復議義務。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復議權利和履行的復議義務不完全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沒有復議行為能力的公民,其地位等同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行使復議權利,承擔復議義務,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在行政復議中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也是他們的權利。
四、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于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地位不同,參加復議目的不同,權利和義務也不同,因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就不一樣。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就行政復議機關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來說,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客體就是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2.就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參加人以外的其他復議參與人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對象來說,行政爭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
五、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1.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生。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基于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復議權和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權而產生的。申請人申請復議和行政復議機關立案受理,是引起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發生的兩個法律事實。
2.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變更。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變更導致行政復議法律關系變更的情況有:
(1)復議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
(2)申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復議。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4)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繼續參與復議。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客體變更導致行政復議法律關系變更的情況有:復議過程中,申請人變更了某些復議請求的;復議在客體變更的情況下進行。
3.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可分為部分消滅和全部消滅。部分消滅是行政復議機關與鑒定人等復議參與人之間的具體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全部消滅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和當事人之間的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全部消滅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在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作出決定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沒有近親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復議而終止復議。
(3)在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作出決定之前,被申請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的。
(4)案件審查完畢,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