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
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的體系是多層次的,以憲法為基礎,以法律為骨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司法審查中的“參照規章”
司法審查中的“參照規章”,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司法審查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章參酌、鑒定之后,決定是否依照。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人民法院應從以下4個方面審查“參照規章的合法性:
1.制定該規章的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制定相應的規章,是否存在越權的情形。
2.該規章是否與既有的相應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規避了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
3.該規章是否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基本法理。
4.該規章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規章制定程序。
三、司法審查中的規范沖突及其選擇適用
1.司法審查中行政法律規范的沖突狀況。
在司法審查過程中,人民法院會遇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不同層次和不同部門的行政法律規范形式不相一致的情況,人民法院如果適用不同的規范將會得出不同的結果。這些行政法律沖突目前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同層級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2)相同層級的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3)部門行政法律規范與地方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4)不同時期發布的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沖突。
(5)條約與法律、法規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的沖突等。
2.規范沖突的選擇適用。
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沖突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高層級法律規范優于低層級法律規范。
(2)新的法律規范優于舊的法律規范。
(3)特別法的規范優于普通法的規范。
(4)送請或報送有權機關解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