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2011年3月28日,李某和關某一起去河邊釣魚,后二人回家。路上沒走多遠,李某改變主意,對關某說,不如到主河去摸魚,關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處。在經過一片樹林時,二人進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煙,并玩了彈火柴游戲。在走出樹林時,關某見樹林邊有一堆枯草,即劃火柴將枯草點著。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樹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撲打,但因火勢越燒越大,未能撲滅,二人驚慌離開現場跑回家。某市林業(yè)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授權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為原告,以李某與關某放火燒毀該鄉(xiāng)果園村的樹林50畝,造成經濟損失達4000元為由,于2011年4月3日作出處罰決定:對關某罰款500元,并令其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令李某賠償經濟損失1500元。李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本案誰是行政行為的主體。
【參考答案】鄉(xiāng)人民政府是行政行為的主體。某市林業(yè)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授權鄉(xiāng)人民政府,鄉(xiāng)人民政府屬于被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享有法律、法規(guī)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于行政主體。鄉(xiāng)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具有處罰的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處罰權,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行為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