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在2011年6月,某區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為由,對張某實施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公安派出所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是縣級公安局和城區公安分局設立的派出機構,代表縣級公安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問題】
(1)該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為什么?
(2)該公安派出所實施的治安處罰行為屬于越權違法還是主體資格違法?為什么?
【參考答案】
(1)該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理由: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其行政主體資格的取得應經法律、法規授權。《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授權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權。
(2)屬于越權違法。理由;①主體資格違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而實施的行為;而越權違法是指在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前提下實施了超越其法定權限的行為;②該公安派出所已通過法律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但其實施的1000元罰款已超過了其法定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