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2011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鬧事,砸碎店里玻璃數塊。此時A區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趙某執勤路過酒店,任某等人欲將王某帶回派出所處理,王某不從,與任某發生推搡。雙方在扭推過程中,王某被推倒,頭撞在水泥地上,當時失去知覺,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后被鑒定為顱內出血死亡。2011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請國家賠償。
【問題】
(1)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為什么?
(2)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3)如果公安機關對受害人賠償后,對民警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公安機關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公安民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王某發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構成違法,王某雖有過錯,但也不能免除國家賠償責任。本案情況符合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本案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A區公安分局。
(3)如果公安機關對受害人賠償后,若認為民警犯有重大過失,可以責令該民警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