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題】試述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
【參考答案】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主要包括晉升、降職、交流、撤職、辭職(限于領導成員)5種情形。
(1)晉升,是指公務員由低層級職位轉移到高層級職位。晉升的實施,必然帶來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晉升是以公務員的工作成績和貢獻大小為主要依據的,即功績制是這種變更發生的主要基礎。
(2)降職,是指公務員由高層級職位轉移到低層級職位。隨著降職的實施,公務員的職務和責任關系也發生變更。這種變更的原因不是懲戒,而是由于公務員的能力等原因引起的。
(3)交流。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與掛職鍛煉3種情形。而引起公務員法律關系變更的,只有轉任一種情形。所謂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按照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的,在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實行的跨地區、跨部門轉任,以及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實行的在本機關內轉任。
(4)撤職,是取消公務員現任職務和責任關系,但仍保留其作為公務員的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撤職主要是由于公務員不認真履行義務引起的,是一種懲戒,是行政處分的一種類型。
(5)領導成員的辭職和引咎辭職。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被責令辭去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