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題】試述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
【參考答案】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包括: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行政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