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省制的定型與調整
1.三省分權的共同決策體制。
隋文帝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內容:
(1)確定了三公不再兼任政府職務的原則。
(2)確定了三省之間的分權方式。
2.二省執要、尚書奉行體制。
唐朝對隋朝制度進一步調整的內容:
一是壓抑尚書省地位,使之完全變成奉行機構;二是提高中書、門下兩省地位。
3.中書門下(政事堂)專職宰相體制。
中書門下政事堂與以前政事堂在體制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1)唐初宰相多為兼職,除三省長官外,還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參預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目,讓他們進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長官的權力,共同充任兼職宰相。
(2)中書門下政事堂在正廳之后設吏、樞機、兵、戶、刑五房,對口指揮尚書六部,使宰相的辦事機構逐漸完備,政事堂逐漸從單純的會議場所演變為重要的辦事機構。
(3)中書門下體制下存在著宰相權力的分散和集中兩種傾向。
二、翰林院和樞密院
1.翰林院。
唐高宗時,為分宰相之權,出現了北門(北門為宮城后門)學士的設置。皇帝選擇一些有文才的人在這里“待詔”,實際上是讓他們參與政事,以分割宰相之權,這可以說是皇帝著手建立新的秘書機構以取代宰相決策地位的開始。
2.樞密院。
唐代宗時開始以宦官充任“內樞密使”,參預國家政務的決策,從此宦官在制度上被賦予了參政的權力。
宦官在中晚唐時期之所以能夠長期把持朝政,直至廢立皇帝,進退宰相,是因為宦官同時通過充任神策左右軍中尉而控制了京城的軍權。
三、中央各職能機構
1.六部二十四司。
隋唐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財經、文教禮儀、軍事、司法監察和建設等事務,是執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職能部門。
六部每部之下各轄四司,共二十四司。司以郎中為主官,員外郎為副長官。各司之間分工清楚,職責分明。
2.九寺、五監。
與戶部職掌相關的有太府寺(主管錢幣收支和保管)和司農寺(主管糧食收支和保管)與禮部職掌相關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務)、太常寺(主管祭祀禮儀)、光祿寺(主管膳食供設)、鴻臚寺(主管外交事務)和國子監(主管文教事務)與兵部職掌相關的有衛尉寺(主管軍器儲備)太仆寺(主管馬政)和軍器監(主管軍器制作)。與刑部職掌相關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審判)與工部職掌相關的有少府監(主管手工業事務)、將作監(主管建筑工程事務)和都水監(主管水利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