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種類
1.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形式,即指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法、方式以及時限的總和。
2.行政程序的種類。
(1)以行政事務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適用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區別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直接聯系。
(2)以行政事務處理的適用頻度、范圍、時限和行政程序的適用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體行政程序。
(3)以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可分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以行政事務的法律關系特點為標準,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5)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公民參政程序、統治機關相互之間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計劃決定程序、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無權力性的行政決定程序、行政強制程序、對于請求權的支付交付和提供的程序、非權力性行政手段的程序、行政合同程序以及單獨產生法律效果的私人的公法行為。
(6)以行政過程的法律功能為標準,可分為立案程序、調查程序、主張和立證程序、筆錄或者調查書的制作程序、咨詢和答復程序、合議程序、決定程序、告知程序、審查程序、信訪處理程序等。
二、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調整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行政程序法具有如下三種作用:
1.監督和控制行政權的作用。
2.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3.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