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1.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1)違法拘留。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處罰。
(1)暴力行為。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二、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1.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1)違法罰款。
(2)違法沒收。
(3)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
(4)違法責令停產停業(yè)。
(5)侵犯財產權的其他行政處罰。
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征收、征用財物。
4.其他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或擴大的,是對自己的侵權,過錯在于本人,后果應當由個人承擔。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過錯。
(3)受害人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的,可以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