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2012年1月27日,王某攜帶賭具邀集劉二、張三等10人在酒店聚眾賭博。某市西城區潘陽街派出所接群眾舉報后,當場抓獲了全部參賭人員。
據此,派出所以區公安分局的名義對劉二、張三等10人作出了沒收賭資,并處每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對王某作出了沒收賭具、賭資,罰款2萬元,并處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
【問題】
(1)本案中派出所以區公安分局的名義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屬于人身自由罰、行為罰、財產罰,還是聲譽罰?
(2)本案是否違反《行政處罰法》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派出所以區公安分局的名義對劉二等10人作出的沒收賭具、賭資,每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屬于財產罰;對王某作出沒收賭具、賭資,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屬于財產罰;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屬于人身自由罰。
(2)本案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給予沒收賭具、賭資以及罰款的處罰,并不是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