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2011年5月A市開展稅務檢查。5月8日,東城稅務所稅務員馬某在其管轄范圍內的某服裝市場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個體戶鄭某欠稅,便當場向其開具了補稅通知單,要求其在3日內繳納所欠稅款。至5月12日,鄭某仍未繳納稅款,東城區稅務所對其處以罰款。
【問題】
(1)馬某的稅務檢查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行政行為?
(2)馬某要求補稅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行政行為?
(3)對鄭某罰款屬于何種性質的行政行為?
【參考答案】
(1)馬某的稅務檢查行為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行為,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為。
(2)要求補稅的行為屬于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規范的規定無償征收相對人應繳稅款的行為,屬于履行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
(3)對鄭某作出罰款決定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所給予的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