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在2011年7月27日,西城煙草管理站按群眾舉報當場查獲王某擅自收購的煙葉2352公斤,并予以扣押。7月28日,煙草站對查獲的煙葉分級過磅后收購,收購款為5826元。7月30日,煙草站交給王某自制的實物罰沒收據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達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全部煙葉和收購款,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落款為該煙草站,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30條:“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數量巨大指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
【問題】
(1)本案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正確,為什么?
(2)請指出本案處罰程序的違法之處。
【參考答案】
(1)本案中煙草管理站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是錯誤的。因為,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實施。煙草管理站屬于煙草公司的下設部門,其不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2)①應當先實施了沒收煙葉的行政處罰行為,后制作送達處罰決定書。②應當出具省級財政部統(tǒng)一印制的實物罰沒收據,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據。③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沒有告知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沒有告知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