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漢政府的行政決策
1.決策信息的獲取方式。
在秦漢時期主要有大臣奏事和監察官匯報兩種途徑。
2.決策方式。
秦漢時期會議形式主要有集議和商議。書集議是群臣討論國事以備皇帝決斷的一種會議形式。集議的組織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是由皇帝直接主持的集議。參加集議者均可提出意見,最后由皇帝作出裁決。
二是由丞相或三公主持的集議。這種集議結束后,由參加集議的最高級官員領銜,將集議結果奏報皇帝,由皇帝作出最后裁定。
商議一般在內廷舉行,是由皇帝與個別大臣商談后作出決策的會議形式。
二、秦漢政府的行政執行
1.圣旨的種類和下達方式。
在秦漢時期,圣旨依內容可分為制書、詔書、誥、手跡幾種。制書是涉及國家制度的一些重要文書。詔書是皇帝有關一般行政命令的文書。誥是專對諸侯王進行冊封的一種文書。手跡是皇帝親筆書寫的一種文書。
2.圣旨執行中各級官吏的處置權。
秦漢時期,皇帝“命為制,令為詔”,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主要依據。因此,皇帝的決策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臣民對于皇帝的命令只能執行,不準議論和批評。
盡管皇權至高無上,但錯誤的決策總是難以避免。因此,開明的皇帝往往能夠尊重大臣在執行中對決策提出的不同意見,而且對大臣職權范圍的事務處置權也能給予尊重。
此外,漢朝地方政府在不違反中央大政方針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權,這主要表現在地方行政長官在貫徹中央或上級指示時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作出裁量而制定的教令上。
三、秦漢政府的行政監督
1.中央政府的行政監察。
秦及西漢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監察官員,既掌管監察,又擔任副丞相,這樣的地位既便于協助丞相處理政務,又便于對以丞相為首的百官實施監督。
2.地方行政監察。
漢武帝以后,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監察主要分兩個系統進行:一是通過司隸校尉對京輔諸郡的監察;二是通過派出的部刺史對郡國的監察。
地方政府的行政監察分為縣對鄉、郡對縣兩級監察,郡、縣分別在本級長官的領導下,形成既相對獨立,又對本級長官負責的監察體系。